权威发布丨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发布第7号通告

2021/8/11 16: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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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告

(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限时登记申报。出租房屋单位和个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单位出租),于2021年8月31日前,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及时注册出租房屋APP小程序,用于对房屋租赁人的承租和停租登记,并同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房屋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承租房屋的外来暂住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到当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承租房屋的外国籍人,应当在租赁房屋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承租人和出租人一并向当地派出所办理登记。

二、严格责任落实。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所出租房屋和对承租人管理的主体责任,需通过出租房屋APP小程序对承租房屋人员进行及时全面的登记。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如实申报;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注销更新信息。将出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三、严肃责任追究。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人、承租单位、承租人,不履行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不按时申报流动人口的,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8月11日



来   源/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编   辑/宫   明    责   编/杨晶晶

监   制/张绍勤    总监制/王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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